別人因為宗教或其他信仰而受到歧視是觸犯法律的行為。
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RELIGION OR BELIEF
從2003年12月2日開始在工作地方因為別人的宗教或信仰而對他歧視是違法的。法律訂定宗教或信仰是包括任何宗教、信仰或者雷同的哲學思想。這樣廣泛的定義除了包括所有主要宗教以外,還包括較少的外圍組織和信仰,例如人道主義 (humanism),還可以包括和平主義 (vegetarianism)。它很可能不包括政治理論,除非這種政治信念擴大到包含更廣闊的世界觀念。因此,一名保守黨成員不會被包括在內,但卻可能包括一名綠化環保黨員。
直接歧視
直接歧視是指當一名員工或尋職人士因為信奉,或看作信奉,或不信奉一種特別的宗教或信仰,而遭受比其他人較差的待遇。例如,假如那人不獲聘請,被開除,沒有受訓或升職機會,或者因為他信奉或不信奉某特別宗教或信仰而獲得不利的工作條件,這種情況便是直接歧視。
在某些罕見的情況下可能因「真正職業需要」(Genuine Occupational Requirement)某份工作必須由一名特別宗教信仰人士擔任。但是「真正職業需要」(GOR)的說法往往被人挑戰,而證明它的真實性是僱主的責任。當僱主建議用「真正職業需要」為理由的時候必須非常謹慎。
間接歧視
間接歧視是當一間機構運用所定的準則而令到一些有特別宗教或信仰人士比較不利相對其它人士,雖然這些準則也會同樣使用在其他宗教或信仰人士身上。再者,僱主未能夠證明所定的準則是能夠達到合法目標。例如,某些宗教信仰人士相信包頭或不包頭的做法。一名僱主可能已成立條例去處理這種問題,但是如果目的是有法律根據(例如,假如那門生意是須要處理食物),那麼便是合法。
騷擾
騷擾是任何侵犯個人自專令人討厭、害怕或任何方面不安的行為。這包括蓄意欺負別人,這種行為很容易顯現出來,但有時卻比較難察覺得到,例如封綽號、譏笑或改渾名等。這種行為可以令別人十分不安,而僱主是有責任去調查和正視職員被騷擾的投訴。
代罪羔羊
當某人因為投訴,將會投訴或者是第三者協助他人向勞資糾紛法庭作出投訴而遭受損害性待遇的時候,他便成為代罪羔羊。
責任問題
僱主要為職員的行為背負責任,或如果第三者能夠控制局面或能夠作出補救,也為他負責。如果僱主沒有這樣做,你可能有足夠理由控告他。
執行法例
循法律起訴歧視因宗教或信仰是須要向勞資糾紛法庭發出控告。但最好是確實己經歇盡公司所有內部平息糾紛的方法才作出控訴。向勞資糾紛法庭投訴必須在歧視行為出現的3個月內,或者是投訴連續幾次這種行為,必須在最後一次的3個月內。
你應該提早向律師諮詢是否有足夠理由控訴和勝數有多大。
This documents was provided by Coventry law Centre, February 2004, www.covlaw.org.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