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令
The Human Rights Act
人權法令 1998 是影響我們大部份生活的一項重要及廣泛性法例。此小頁解釋法令內容及其運用。
人權法令何時開始?
人權法令根源於第2次世界大戰。戰事結束後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通常被稱作 '公約') 被著作,列明重要的基本人權。在2000年人權法令(Human Rights Act) 使公約成為英國法律的一環。
公約上的權利被編成分別不同的 '條款' (‘Articles’)。自從公約成立後,已經加插了新的議定書('protocols')。這些議定書大多數是用來處理程序,但有一些是在公約內加增新的權利。
位於Strasbourg的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是成立用來審判聲稱其公約人權被毁(法律稱’違反’)的人士之個案。在很多個案裡面,此法庭曾經判決英國政府是有違反公約。這些個案曾導致這個國家法律之重要改革。
在Strasbourg法院申請審訊需時很久。絕大多數的個案你必須先運用人權法令在此國家採取法律行動之后才能到Strasbourg上庭。只有在此運用人權法令敗訴之後,才可以將個案呈交Strasbourg法院。
人權法令怎樣運作?
公約內不是所有權利及其議定書只是部份屬於英國法律。尤其是條款1及13及一些其他建議書並不包括在人權法令內。被成立為英國法律的那些權利稱為公約權利。一些被遺留的權利可以遲一點補加。公約權利是非常廣泛,及法令影響到法律上很多方面。人權法令指示法庭必須儘量以配合人民公約權利的方式去理解及運用法例。
人權法令亦表示公共政府機構必須專重人民的公約權利。公共機構包括政府部門、警察、地方政府及福利部門。某些機構有時是公共機構,但其他時間可能不是。例如當一間保安公司為監獄服務之時是公共政府機構,但當它做私人保安時便不是。
有時不同人士的權益會發生衝突,法庭便要權衡這些權益的輕重。例如,一名動物權益維護人士可以運用自由發言權利(條款10)及自由集合權利(條款11)去爭論要警察(公共政府機構)必須讓他們在一名作動物實驗的科學家門外進行抗議。那名科學家可以運用專重私隱及家居權利(條款8) 來遊說警察去阻止抗議。
假如認為權益已被違反我可以做些什麼?
假如你認為一間公共政府機構違反你的公約權利(或者將會這樣做),你可以向法院控告他們。你必須證明公共政府機構所做的或將做的事會影響到你。
你可以申請一種稱為 '司法審核' ('judicial review')的程序假如﹕
- 你要挑戰公共機構的一項決定;或者
- 你要法庭命令一間公共機構去做一件事或停止做一件事。
用司法審核時一名法官會查看你的個案並決定那間公共政府機構是否合法地去辦事。你必須快速進行,和最遲是在你挑戰決定後的三個月內。假如你認為你的人權被違反,重要是儘快諮詢律師意見及討論司法審核的可能性,因為司法審核是挑戰一個決定或一種行動的有效方法,而且你更有可能獲得公共資助(法律援助),相比只是單獨申請賠償。
如果你只是要求賠償是因為你的公約權利被違反,你可以申請毁壞性賠償。在權利被違反的一年內你必須將個案呈交。
法庭可以補償給你假如發現你的公約權利是被違反。但假如法庭認為知道你的公約人權被違反已是足夠,它可能會選擇不給你補償。違反公約人權而獲得補償的人士是頗低。
如果你在法庭為自己辯護,你也可以倚靠你的公約權利。最常見的情況是刑事個案,但以下也有可能會發生,例如,假如你是﹕
- 公屋租客而地區政府要把你趕走;或者
- 一名移民或尋求政庇人士面對被驅逐。
何種個案是法令不涉及的?
有時法庭未能對你的權利遭違反採取任何行動。人權法令不能容許法庭推翻任何議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 。假如法庭演譯或運用一項特別議會法案而未能夠專重或配合人民的公約權利時,他們唯有製造一份稱作’非協調聲明’ ('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然後政府及議會必須決定法律是否需要更改。但直至或除非這情形發生,法庭必須以現有方式運用法例,就算它不能配合公約權利。法庭不能夠賜給你任何補償。
假如你發現自己是處於這種情況的話,你可以考慮向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申請,因為位於Strasbourg的法庭可以判決補償。
人權法令只容許人們對一間公共政府機構提出控訴。因此例如一名受僱於地方政府部門的人士可以向僱主採取法律行動,但是一名受僱於私人公司的便不可以。
雖然這樣,法令影響及個人與私人公司之間的法庭個案。這是因為它更改法庭怎樣去演譯及發展現有的法例。法庭已經運用公約的第8條款(專重個人及家庭生活的權利。)去發展一項將會影響私人及機構甚至政府公共機構的私隱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