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性別和性歧視
Equal opportunities (2): Sex and sexual discrimination
性歧視
有兩項法例是特別針對男和女受平等看待﹕
- 1975年「性歧視法令」(The 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75)(1986年曾經修改) – 訂定在工作、教育、房屋、提供貨物或服務,和作宣傳有關以上的事情任何對男士或婦女歧視的行為都屬違法。同樣歧視已婚人仕亦屬違法,但只是與工作有關連的情形。
- 1970年「同等工資法令」(The Equal Pay Act 1970)(1984年曾經修改) – 訂定婦女必須獲得與男士一樣的工資,假如她是做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工作,工作估值計劃(job evaluation scheme) 認為是同等的工作,或是同等價值的工作。歐洲法例也訂定女人和男人應該是同工同酬。要看詳細資料,請參閱‘equal pay’(‘同等工資’)。
申請職位
「性歧視法令」(The Sex Discrimination Act)訂定當僱主補充職位空缺的時候,因為你的性別或已婚狀況而對你歧視,是屬違法。法例包括3個範圍﹕
當決定讓誰擔任這個職位的時候。這包括工作範圍,(人才聲明)(‘person specification’)(描述必須條件例如技術,經驗及專業資格),申請表,列出初選名單的過程、面試和最終選擇。
工作條件,例如工資、假期或工作環境。
故意拒絕你的申請。
法例包括合約或非全職員工,也包括全職或永久性員工。
直接性歧視的其中一個例子是因為你是男人或女人而不接受你的工作申請(例如不考慮聘請男士做秘書工作)。
間接性歧視的其中一個例子是說明,沒有提出好的理由而要求所有申請人必須曾經參加軍隊。通常婦女比男士更少加入軍隊行列,因此她們較難得到這份工作。
已婚人士較同性單身人士受較差的看待亦屬違法根據「性歧視法令」。假如僱主因為一名已婚人較一名單身女士容易懷孕而拒絶僱用,這是「直接婚姻歧視」( ‘direct marriage discrimination’)。
間接婚姻歧視,亦可發生(‘Indirect marriage discrimination’ )例子是僱主說所有申請人必須搬到新工作地點,除非僱主能夠證明搬遷是必需的。
何時僱主容許有歧視
在某些情況下僱主是可以只將職份分配給男士或女士。這稱作「真正職業資格」(‘genuin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主要情況是﹕
- 為了維護私隱和保持體面﹕例如聘請男護理人士因為他必須幫助男士穿衣或如厠;
- 為個人福利服務﹕例如婦女事務慈善機構聘用婦女輔導員;
- 當職員必須在工作地點居住而沒有男女分開的房間;
- 在單性機構工作,例如醫院和監獄;
- 在私人住所工作,例如過夜護理人士;
- 工作有真的性別需要,例如當婦女時裝模特兒,或當戲劇或其他表演的角色;
- 某些情況下在海外工作;和
- 職位必須聘用已婚夫婦。
但是僱主不能夠不接受婦女申請,例如這份職位需要體力或耐力為理由。
遭受解僱或遣散
當解僱或遣散員工,僱主可能沒有歧視因他是男士或女士。但另一方面例如,僱主會觸犯歧視法如果他﹕
- 解僱一名因告假照料患病孩子的男士,但同樣理由婦女不會遭受解僱;
- 因某人經常遲到而把他解僱,但另一名異性員工經常遲到並未遭受解僱;或者
- 公司條例列明當須要裁員的時候服務最短的職員會先被考慮。原因是婦女較有可能因家庭關係而暫停工作。
要知道多一些有關你的權益的資料,假如被解僱或需面對裁員,請參閱社區直接法律服務的小頁,‘Employment’(工作)。
生孩子
如果一名婦女因為懷孕或放產假而遭受僱主較差的待遇,這是違法行為。例如假如她﹕
- 被解僱或被裁員;
- 不獲升職;
- 孩子出生之後再投入工作時被調往一份較差的職位;或者
- 任何其他地方得到不同的待遇。
假如一名婦女因須要照料小孩而遭受較差的待遇,這也可能屬於違法。例如,假如告訴一名哺乳的母親她必需做定時全職工作才可以重返工作崗位。僱主必須證明必需要她做全職和例如她不能夠將部份工作帶回家。
平等工資
「平等工資法令」(The Equal Pay Act)容許一名本身工作與異性相同或大致上相同的員工向同一僱主(叫做‘comparator’) 收取平等的工資。假如你的工作不相同,但是有‘同等價值’(‘equal value’) – 即是說僱主對你的工作要求一樣 – 又或者職業估值計劃(job evaluation scheme)評核你們的工作相等,你便可以要求相同工資。
平等工資法令還包括其他工作條件,例如﹕
- 工作時間;
- 假期;
- 病薪;和
- 退休金。
大部份的平等工資投訴來自婦女,但法例也保障做同等工作但比婦女獲得較差工資的男士。如果你認為你的工作與異性相同而沒有同等工資的話,便應該先利用公司的申訴程序(grievance procedure)向僱主投訴(假如公司有申訴程序)。
如果這樣行不通的話,可以向勞資糾紛裁判署要求得到平等工資。假如兩份工作比併下都大致相同,最佳方法是以「相同工作」(‘like-work’)及「同等價值」(‘equal-value’)為申請理由。勞資糾紛裁判署會首先檢視你的「相同工作」申請,如果敗訴便會再考慮你的「同等價值」申請。
申請可以很複雜無論用那一個理由。就算勞資糾紛裁判署決定你是做「相同」和「同等價值」的工作,僱主有可能說服他們你得到較差工資是因為‘material factor’(即是除了你的性別還有一個好理由)。你可以從「平等機會委員會」(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那處得到更多資料及意見(請參閱‘Further help’)。
你可以向你的工會(如果你是會員),或法律中心,市民諮詢中心或律師諮詢去支持你的申請。(請參閱‘Further help’)。
半職工作
「性歧視法令」Sex Discrimination Act和「平等工資法令」Equal Pay Act包括所有員工﹕
- 半職;或者
- 散工或臨時合約員工。
申請同等工資的時候,半職工作和全職工作是以比率計算(pro-rata)(即是利用每人的工作小時來計算)。
因為很多時半職員工都是婦女,假如她們的待遇比全職員工差的話,便會觸及「性歧視法令」Sex Discrimination Act的間接性歧視。假如你想當半職(或自由時間工作,在家裡工作或與別人分享一份職份),例如因為你須要照顧孩子,而僱主沒有好理由便把你拒絕,你可以控告他間接歧視。
半職員工條例2000可保障半職員工,他們可享用全職員工合約內的比率計算福利相等 (例如工資利率及假期)。2002年的「定期工作僱員守則」(Fixed-Term Employee Regulations 2002)也同樣給予工人相同的權益。在這兩種情況下衡量員工,他們是否同性一點也沒有關係,要知道多一些請參閱直接社區法律服務小頁‘Employment’(工作)。
工作時遭受性騷擾
「性歧視法令」(Sex Discrimination Act) 也可以保障你在工作和職業訓練時遭受騷擾。騷擾是不受歡迎的行為,它﹕
- 侵犯你的專嚴(令你蒙羞);或者
- 製造恐嚇性、充滿敵意、令人羞辱或覺得反感的工作環境。
遭受騷擾可能因為你的性別或者天生性需求不同。可能包括﹕
- 討論你的樣貌;
- 不雅(反感的)說話;或者
- 要求性交(可能以升職或其他好處作報酬)。
騷擾不是故意才算違法。非故意性騷擾是否違法要視乎是否可以合理解釋所發生的事情是冒犯別人的行為。
如果僱主因為你被騷擾或因為你阻止別人的騷擾而給你較差的待遇,這也屬違法。例如,因為你抗議別人討論你的樣貌或因為你曾經被騷擾而僱主不讓你升職的話,他便屬違法。
假如有人騷擾你和當你叫他停止時他沒有這樣做(或者如果你害怕面對他),你應該告訴僱主 – 當然除非這人是僱主。
法律說明職員受歧視是僱主的責任。很多僱主都視員工受性騷擾屬處分事件,和他們應逞罰騷擾你那人。假如僱主不做任何事你便可以到勞資糾紛裁判署控告他。很多情況下你還可以出庭控告僱主或騷擾你的那人。
假如性騷擾你的人與工作無關,你也可以上法庭控告他。但在某些情況下你可能須要使用特別投訴程序(例如,性騷擾你的人是一名醫生) 你應該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請參閱‘Further help’。
假如你在工作上與某人有關連
一些僱主不會僱用﹕
- 員工的丈夫或妻子;
- 員工的伴侶;或者
- 員工親屬;
某人正在幫他們工作。
還有一些僱主不容許工作地點發生戀愛關係。只要僱主同等對待男士、女士、已婚和未婚職員,他便不會觸犯「性歧視法令」否則就會是歧視行為。舉一個例子,假如一名因為與人有關係的女子在不算願的情況下被調職到另一個部門,而在相同情況下一名男士便無須要調職。
辭職後受歧視或受害
當你辭職之後僱主不能夠歧視你或讓你受害。例如,如果因為在工作期間你曾投訴遭受歧視而僱主拒絶給你推薦書。
假如你購買房子或租用房子
因為買屋或租屋人士的性別而對他歧視是屬於違法。房東因為租客性別而給于不同招待也屬違法。但假如房東(或租客的親屬)同住一座大厦和分享某一些地方(包括廚房或厠所,但不是房外通道或樓椅),「性歧視法令」便無效。
如果銀行或房屋借貸協會因性別或懷孕理由而給于貸款人較差待遇,便屬違法。例如,如果一對夫婦申請共同房屋貸款而女方工資比男方多的話,銀行必須利用女方較高的入息來計算他們可以借貸多少。又如果只提供房屋借貸給全職人士也算是歧視行為,因為較多婦女比男士擔任半職工作。
在學校或大學之內
男女生學校、專上學府、成人教育中心及大學都不能因為性別而歧視家長或孩子。例如﹕職業輔導員對男孩或女孩都必須提供一樣的諮詢和援助。單性學校不能因為只有男或女學生而限制教授的科目。學校及大專學院必須像僱主一樣處理性騷擾問題(請參閱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
假如你認為你的孩子在校內遭受性歧視,便應首先與老師或校長討論這件事情。如果行不通便向學校董事局或地區教育委員會投訴。
如想諮詢怎樣處理這種問題請聯絡「平等機會委員會」(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或「教育諮詢中心」(Advisory Centre for Education)。請參閱‘Further help’ 找更詳細資料。要知道有關在學校內的法定權益,請看「直接社區法律服務」(Community Legal Service)的小頁。
購物或使用貨物和服務
「性歧視法令」(Sex Discrimination Act)列明商家提供(貨物、設施及服務)時如果歧視男士或婦女便屬違法。即是說拒絕或故意不提供同樣條件或同樣性質的服務,包括免費或非免費服務,例如﹕
- 商店;
- 公共地方,例如﹕酒店、餐廳、酒吧、夜總會及娛樂中心(例如﹕只為婦女提供免費或較便宜入埸劵或飲料便觸犯)「性歧視法令」;
- 銀行帳戶、借貸、信用咭及保險;
- 公共或私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及運載服務;和
- 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務(例如娛樂設施)。
某些情況下卻容許對男士或女士的歧視﹕
- 私人會所;
- 只提供男士或女士的服務,以免出現尷尬埸面(例如純婦女蒸氣浴室);
- 自願機構、療養院和慈善機構提供給純男士或純女士的服務;和
- 保險單內註明婦女的風險比男士高一些或低一些(但現在重新審核,及將來可能不再通行)。
變性人士
如果你曾接受「性重組」手術(通常叫變性),在法律上有一些保障去防止被歧視「性歧視法令」只保障變性人士在工作和受訓時免遭受歧視。但此法例不包括房屋、教育或服務等問題。
法例保障任何將要接受變性,正在變性,或已經變性人士。假如你因為其中這些原因而遭受歧視,便可以根據「性歧視法令」作出控訴。僱主選擇解僱或挑選員工的時候不可以有歧視行為。還有,例如僱主必須容許你告假接受必要的治療,正如他讓你接受其他必要的治療一樣。假如因為變性而遭受其他同事騷擾,便應讓採取適當行動。
「平等機會委員會」(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有一本指南,「性歧視法令」(‘Sex Equality and Transexualism’),詳細處理有關此種歧視問題,包括個案結果的種種例子。
因為男或女同性戀而遭受歧視
2003年的「工作平等 (性取向) 條例」(Employment Equality (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 2003),聲明工作時因為你的性取向或性偏愛而遭受別人歧視是違法行為。法例包括職業訓練。
條例聲明不能夠因為你(或認為你)是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而對你歧視,這是不合法行為,包括﹕
- 決定不僱用你;
- 開除你;
- 給你較別人差的工作條件;
- 不給你受訓或升職機會;和
- 不讓你享有與其他性取向人士所得的福利(除非這些福利與已婚人士有關)。
平等法例說及兩種歧視行為﹕
- 直接歧視 – 簡單地說,即是因為你的性取向有別而給你較差的待遇。例如,就算你有職位須要的技術和經驗但因為你是女同性戀者公司拒絶給你升職機會。
- 間接歧視 – 雖然政策或制度是為眾人而設但有可能。會對某一組人影響較大。一個間接歧視的例子是當一名僱主須要兩名人士管理餐廳的時候他登廣告聲明聘請夫妻檔。這對女同性戀或男同性戀伴侶構成歧視。
還有,當你辭工後僱主不能夠歧視你或要你受害。
同性伴侶的福利
假如僱主給一對未婚異性伴侶如保險或私人保健等福利,但拒絕給同性伴侶相同福利的話,便會做成歧視。
一些特別為已婚夫婦而設的福利僱主毋需提供給同性戀伴侶。但倆類人士如合資格的話,便應該得到同樣的父母假期或領養假期。
放假處理緊急事情
1996年的「工作權益法例」(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聲明你有權領取毋薪假期去處理有關至親或依賴你的人士的預料不到或突發事件,這包括同性伴侶。
何時僱主容許有歧視行為
在某些情況下僱主容許有歧視行為,假如有「真正職業需要」(‘genuine occupational requirement’)僱員必須是某一特別性取向人士。例如,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和雙性戀人士的機構可以堅持只用某特別性取向的員工,而這是合法的。
最重要是每個職位都分開來考慮。僱主只可以用「真正職業需要」為理由除非這份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特別性取向的人士擔任,而不是因為僱主的意願。
還有,某部份工作是需要某特別性取向人士做而僱主已經有足夠員工的話,他便不能夠開出「真正職業需要」為僱用條件。例如,如果只是一小部份的工作(就說是一份包括給男或女同性戀人士輔導的工作)有資格用「真正職業需要」為理由,那麼可以更改工作令到這個職位免除「真正職業需要」的條件。
為了確實是否仍生效,每次有空缺職位時都應該再先看一下「真正職業需要」的條件。
因為你的性取向而遭受騷擾
騷擾是一種不受歡迎的行為,它﹕
- 侵犯你的尊嚴(令你自卑);或者
- 製造恐嚇性、充滿敵意、自卑或不快的工作環境。
可能是因為你的性取向而成為騷擾的目標,或者這是公司的部份習俗,例如容忍抗男同性戀的笑話及譏笑。騷擾性行為不須要是故意才算違法,非故意式騷擾是否違法要視乎是否合理地被認為所發生的事件曾傷害他人。
不一定是女同性戀、男同性戀或雙性戀才會在工作地方遭受騷擾。例如,你是異性戀者但別人認為你是同性戀,並時常取笑你,叫你花名,令到你覺得自卑和不快樂。這正是騷擾性行為,雖然你不是同性戀。
法例亦可應用就算是別人的性取向而讓你遭受騷擾。例如,假如你有一名同性戀傾向的兒子,而公司同事經常取笑你。雖然你的性取向不是他們取笑的對象,但也可構成騷擾性行為。
除非僱主已採取合理行動去防止騷擾性行為,否則所有員工所做的事(包括犯錯的那名員工)都要由僱主背負責任。
患「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及受滋病 (AIDS) 的人
假如你患「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愛滋病便有可能遭受歧視。無論你是否同性戀傾向,亦可以得到「傷殘歧視法令」(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的保障。要知道多一些資料請參閱直接社區法律服務小頁‘Rights for Disabled People’(傷殘人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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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8457 330 360
www.agepositive.gov.uk
此小頁由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出版。由LeslieOwen律師行的Sara Leslie一起編寫。
This document was provided by Community Legal Service Direct, December 2005, www.clsdirect.org.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