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歧視 – 你的法定權益
Racial Discrimination - Your legal rights
你毋須因為膚色或某一族類而忍受別人對你歧視或騷擾。政府已訂下很嚴厲的法例去阻止這種情況發生。此小頁解釋你的法律權益,和當遭遇歧視的時候應該怎樣做。
- 何時會發生歧視行為
- 法律上說些什麼
- 辦公室遇到的歧視
- 辦公室遇到的騷擾行為
- 去租或買房子時遭受歧視
- 在學校或高學院內遭受歧視
- 購買及使用貨物和服務時遭受歧視
- 遭受政府機構的歧視
- 怎樣處理歧視
- 出席勞資糾紛裁判署
- 出席法庭
- 人權憲法
此系列小頁簡單列出你的法律權益,它並不是全部法例的指南,亦不會指出你的個案或其他情況是否適合運用這等法例。這些小頁經常會被修改,但出版後法律可能已改變,所以資料可能不正確或者落後。
如果你有困難便須要多找一點資料或找專人諮詢去尋求最佳解決辦法。找資料及意見請參閱’Further help’那一頁。
何時會有歧視事件發生
在同一情況下某人的待遇比另一人較差的時候,這便是歧視。此小頁說明你的權利,假如你被歧視是因為你的﹕
- 種族
- 膚色
- 國藉;或者
- 國家或民族根源
在此小頁內,我們會用‘種族’和‘種族的’去涉及所有事情。
每人都可能遭受歧視﹕
- 在工作地點;
- 當購買或使用商品及服務的時候;
- 當嘗試去買或租貨某處作居所;
- 在學校或高等教育學院;或者
- 與政府人員交涉(例如警察)。
法律保障你不會受歧視和如果你認為遭受不公平對待,你有權向勞資糾紛裁判署或法庭提出訴訟。
你可能發覺被歧視的原因不止一個。如果是這樣你便須要查詢最佳的解決方法。你可以向以下的地方尋求諮詢﹕
- 工會;
- 本區的法律中心;
- 市民諮詢中心;或
- 律師。
種族歧視與種族暴力(例如被攻擊)並不相同。種族暴力是犯罪行為。假如你是受害人,應該向警方投訴。
法律上怎樣說
- 「種族關係法令1976」(修改成為「種族關係法令2000」保障你不會遭受種族歧視及騷擾,並附于你權利向法庭或勞資糾紛裁判署挑戰負面性的歧視。令某人要出席法庭或裁判署希望會令一間機構的處事方法有所改變,使到將來別人不會遭遇同一的歧視。)
- 法令亦訂定政府機構(例如警察部門)的歧視行為實屬違法,並要求政府部門及其他公共組織成立推廣種族平等的制度。
- 法律保障各色人種免被歧視,不單止是黑人及少數民族人士。
歧視
在法律上的平等會述及3種歧視行為﹕
- 直接歧視 – 因為種族原因你遭受較差的待遇,還有是因為別人的種族而令你得到較差的待遇。例如,假如不聽從僱主的指使去歧視另外一名不同種族人士而因此被解僱,你可以投訴遭受種族歧視。
- 間接歧視– 當沒有好理由而實施一些規例或制度而令到某種族人士比其他人士遭受較壞的影響。例如,如果工作條件是英語必須是母語的話,便構成間接歧視因為這樣會排除一些說流利英語但卻不是母語的種族人士。
- 被犧牲 – 當你投訴遭受種族歧視或幫同事投訴而僱主給你比別人較差的待遇。
騷擾
這是一種不受歡迎的行為。它損害你的尊嚴或者製做一種恐嚇性,充滿敵意或令你自卑的環境。
此小頁包括6處主要的地方可能會發生歧視或騷擾性行為﹕
- 工作地方
- 辭退工作之後
- 當租或買屋的時候
- 在學校或高等學府內
- 當購買或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時候
- 當與政府機構接觸的時候
工作處的歧視
因你的種族而不獲聘用在法律上僱主是違返法例和決定那個職員將會﹕
- 升職
- 得到工作有關福利,例如受訓
- 受內部處罰
- 被開除;或者
- 被裁員
申請工作
僱主在以下情況下若有歧視行為便屬違法﹕
- 當決定給誰擔任職位,包括職責描述、’指定人選’(描述技能,經驗及學歷的必要條件)、申請表格、挑選面試過程、面試及最終選擇過程。
- 僱員合約的條文,例如薪金,假期或工作條件。
- 故意不接納你的申請。
- 「種族關係條例」(Race Relation Act)
- 保障所有職員(包括臨時職工)、職業介紹所、工會及合作機構若有歧視行為亦屬違法。
工作處的騷擾性行為
僱主及同事的種族性騷擾行為是屬於違法。如果你叫某人停止騷擾你而沒有結果,便應該向僱主投訴。
很多僱主都視職員種族性騷擾為嚴重問題,公司應該處分騷擾你的人士。假如僱主不採取任何行動或者採取不足夠的製止行動,你可以向勞資糾紛裁判署投訴。
很多情況下你亦可以﹕
- 利用「保障免受騷擾條例1977」(the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77)採取法律行動控告僱主或騷擾你的人士;或者
- 控告僱主疏忽或毁約。
- 如果你被襲擊便須要向警方舉報。根據罪案及騷動條例1998(the 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因種族動機騷擾或攻擊你的人士會被判較高刑罰。
離職後受到歧視或騷擾
當你離職後僱主不應該對你種族歧視或騷擾你,例如拒絕給你介紹信而其他種族僱員都有介紹信。
僱主的責任
「種族關係條例」(Race Relation Act)說明僱主必須為其職員或代理商擔起種族歧視或騷擾性行為的全部責任,除非他已採取適當措施去防止事情發生。
假如你遭受歧視或騷擾,可以向勞資糾紛裁判署投訴(請看”種族歧視 – 怎樣處理歧視”及”出席勞資糾紛裁判署”那一段,便會有更詳儘的資料)。
何時容許僱主的歧視性行為
在數種情況下法律容許僱主歧視﹕
- 如果某人的種族、膚色、國藉或者民族或國家淵源是職位所需的時候,和那班人之中只有這人適合做這份工作。
- 如果條例規限只聘用擁有某國藉或來自某個國家的人士。這條例只適用於皇室或者政府部門招聘員工。
- 如果事件不受「種族關係條例」保障。
當購買或租住房屋時遭受歧視
當房屋經紀及業主售賣或出租物業的時候,而對你有歧視行為是屬於遺法。例如房屋經紀不能夠因你的膚色而拒絕帶你去看物業,同一理由業主也不能夠拒絕租屋給黑色人種家庭。業主如對房客種族歧視也是違法。法例亦包括保障商用物業。
假如你是政府公屋或房屋協會的租客而遭受其他租客種族歧視,應該向地方政府或房屋協會投訴。很多機構都成立政策保障住客免受騷擾。他們可以向法庭申請「禁製令」阻止別人騷擾你或是將他們迫遷。
在學校及高等學院內的歧視行為
法例不容許你或你的孩子受歧視或騷擾﹕
- 錄取入學的條件;
- 當要決定是否考慮你的孩子的學位;或者
- 教導你孩子的方法。
所有的種族性騷擾或侮辱必需由學校或學院的教師去處理。
當評核一名孩子的特別需要的時候,法例不容許地區教育處有歧視行為。
假如你覺得孩子遭受種族歧視,應首先與老師或校長商量。「教育及技能部門」(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可以提供有關處理這種問題的資料(請查看’Further help’找聯絡資料)。
如果沒有結果,便向學校董事會或當地教育部門投訴。如有需要可以向以下的地方詢問怎樣去處理﹕
- 「種族平等委員會」
- 當地「種族平等協會」;或
- 「教育諮詢中心」熱線。
如果你是學生,你的學院或大學應該有為學生及職員訂立的平等機會政策。
購買及使用商品或服務時遭受歧視
法例不容許商業或提供服的務機構用以下的方法去歧視或騷擾你﹕
- 拒絕或故意不提供商品、設施或服務;或者
- 不提供與別人一樣質素的商品、設施或服務、供應條件及方法也與別人不同。
這包括免費和收費的物品。很多商業機構和服務行業也包括在內,如﹕
- 商舖
- 公眾埸所,例如酒店、餐室、酒吧、夜總會及休閑中心;
- 銀行帳戶、借貸、信用咭和保險;
- 旅遊及運輸服務(公共或私人公司)及旅行社;和
- 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務(例如休閑活動)。
在那種情況下商業機構或服務行業可以有歧視行為
商業機構或服務行業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有歧視行為假如﹕
- 一間慈善性質而它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務及某一種族(雖然是這樣但仍不容許因膚色而受到歧視);
- 事件不在種族關係法令的範圍內。
- 在種族關係法令下有某些情況是不受限制。例子是一間會所有超過25個會員而它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務給某一類種族人士(雖然是這樣但仍不可以因某人的膚色而受到歧視)。
被政府機構歧視
執行職務時政府機構人員不能夠由其是歧視,否則便屬違法,包括以下例子﹕
- 警察(截停及搜身);
- 地方政府(環境衛生檢查);
- 監獄管理(監獄秩序);
- 稅務及海關署(調查稅收;搜查)。
還有,當執行此等職務時,政府機構有責任考慮怎樣做﹕
- 消除種族歧視;和
- 鼓吹平等機會及良好種族關係
任何政府部門不履行這種責任你都可以採取法律行動。某些政府機構還必須訂立一項「種族平等計劃」(Race Equality Scheme)(教育機構稱作種族平等政策 Race Equality Policy),詳細說明政策是怎樣附合標準或者他們要怎樣做才可以附合標準。假如沒有「種族平等計劃」或決策,種族平等委員會可以告發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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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平等委員會CRE
電話﹕ 020 7939 0000
聯絡「種族平等委員會」去找最近你的辦事處,或者查閱電話簿。
諮詢、和解及訴仲服務ACAS
致電08457 47 47 47去找最近你的公眾詢問處。
教育諮詢中心ACE
有關學校種族歧視的諮詢,請致電0808 800 5793
教育及技能部門DfES
若要拿取’包容社會’支持學生傳單 10/99’(Social Inclusion: Pupil Support Circular 10/99) 請致電﹕0845 6022260或從www.dfes.gov.uk
此小頁由「法援服務委員會」(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出版,與「平等種族委員會」(Commission for Racial Equality)一起編寫。
This document was provided by Community Legal Service Direct, December 2005, www.clsdirect.org.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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